关于加强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把关的通知
各位导师:
学院即将迎来2016年上半年的研究生集中答辩。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的要求,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安徽省学位委员会将对通过答辩的学位论文进行抽检,如抽检出存在问题的学位论文,将对学位授权点和导师产生非常不良的影响。请各位导师高度重视学位论文质量问题,对学术型研究生和专业学位研究生(包括MBA/MPA)的学位论文质量进行严格把控。在论文撰写、论文查重、论文评阅和论文答辩等环节中反映出的质量问题,需敦促和监督研究生进行认真修改和完善,确保论文质量达到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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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14日
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中的部分条款
第二条 博士学位论文抽检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硕士学位论文抽检由各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实施;其中,军队系统学位论文抽检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三条 学位论文抽检每年进行一次,抽检范围为上一学年度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论文,博士学位论文的抽检比例为10%左右,硕士学位论文的抽检比例为5%左右。
第六条 每篇抽检的学位论文送3位同行专家进行评议,专家按照不同学位类型的要求对论文提出评议意见。
第七条 3位专家中有2位以上(含2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第八条 3位专家中有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再送2位同行专家进行复评。2位复评专家中有1位以上(含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第十条 学位论文抽检专家评议意见的使用。
(一)学位论文抽检专家评议意见以适当方式公开。
(二)对连续2年均有“存在问题学位论文”,且比例较高或篇数较多的学位授予单位,进行质量约谈。
(三)在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中,将学位论文抽检结果作为重要指标,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比例较高或篇数较多的学位授权点,依据有关程序,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无法达到要求者,视为不能保证所授学位的学术水平,将撤销学位授权。
(四)学位授予单位应将学位论文抽检专家评议意见,作为本单位导师招生资格确定、研究生教育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